一、主体名称:法库县民政局
二、主体类型:行政机关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团体变更登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团体注销登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
10.《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3.《关于印发<2009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9]1号);
1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
15.《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办发[2017]106号;
16.《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3号)第五条;
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五保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民函[2008]59号第二条;
18.《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16]4号)第四条。
四、事项名称: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申请;
4.孤儿救助资格认定申请;
5.慈善组织认定;
6.申请办理儿童福利证(社会散居孤儿);
7.慈善信托备案;
8.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10.特困人员认定;
1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13.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1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5.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1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18.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19.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20.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21.临时救助金给付;
22.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给付;
23.60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24.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25.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6.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2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8.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29.90岁、10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报
30.申请办理低保家庭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3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32.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
33.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