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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2-12-07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法库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一、委托依据:

土地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二、委托权限: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三、委托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执法权限:行使对全县范围内的执法职权。

五、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组织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和依法处罚;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依法行政。受委托单位代表委托机关负责案件应诉等一切诉讼工作。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7日

说明:被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县司法局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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