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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法库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一、委托依据:
林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二、委托权限:对国家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三、委托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执法权限:行使对全县范围内的执法职权。
五、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组织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和依法处罚;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依法行政。受委托单位代表委托机关负责案件应诉等一切诉讼工作。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2022年12月7日
说明:被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县司法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