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全面规范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加快推动法治水务建设,促进社会营商涉水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切实保障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沈阳市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施方案》(沈法制办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水利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权限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事前信息
1.执法单位和部门设置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有效期限等;
2.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清单,明确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提交材料、示范文本、执法流程、执法方式、办结时限、征费标准、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3.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频次等;
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信息
1.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出具通知、决定、告知等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决定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事后信息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
2.行政检查随机抽查结果情况、某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结果情况等信息;
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