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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五条 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局法制信访科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