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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22年7月18日)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法库县焦隆酒厂生产的高粱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生产日期/批号:2020-06-10,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56%vo1,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法库县焦隆酒厂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原因排查、原因是先接的酒度数高就放容器里储了起来,导致酒精度检测不合格。采取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