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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必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沈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校车使用范围
根据我县实际,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为校车接送学生主下学
第二条 使用校车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校车属于校车服务者所有,有取得校全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已经在公安机美安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链、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门坡璃、座椅做点配备齐全,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届不通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各具有行驶记承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名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身携带
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年使用许可,且经有关部门同意,经过备案后,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第三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四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东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