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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法库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法库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23-08-09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法库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一、委托依据:

林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二、委托权限:行政许可: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和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种苗种子经营、采集野生植物资源、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进入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防火区以及草原防火区、开展治沙活动等事项依法开展审核审批,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许可职权。

行政处罚:对国家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地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全县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征收: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草原征收植被恢复费,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征收职权。

行政裁决: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行政裁决,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裁决职权。

行政确认:对林木种植采种林、营利性治沙活动、退耕还林、草原等级评定、林木采伐及迹地更新验收、产地检疫证合格证进行确认,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确认职权。

行政检查: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植物检疫、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检查,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检查职权。

行政奖励:对在造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技术推广、绿化先进单位及个人、森林防火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行使全县范围内行政奖励职权。

其他: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林木种植生产经营、特许猎捕证进行初审,行使全县范围内其他行政职权。

三、委托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执法权限:行使对全县范围内的执法职权。

五、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组织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和依法处罚;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依法行政。受委托单位代表委托机关负责案件应诉等一切诉讼工作。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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