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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法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委托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委托权限:承担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业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委托期限: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执法权限:全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组织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和依法登记;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上岗,依法行政。受委托单位代表委托机关负责案件应诉等一切诉讼工作。
委托机关: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2月7日
说明:被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县司法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