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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会救助业务合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4-20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于当地低保标准1.5-2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且家庭财政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申请认定流程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需提供要件

①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 办理时限:①30个工作日;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0个工作日;③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4 温馨提示:您应如实提供各项办理要件,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如有问题可拨打024-87123028咨询投诉。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需提供要件

①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书面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 办理时限:

①30个工作日;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20个工作日;③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4 温馨提示:您应如实提供各项办理要件,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如有问题可拨打024-87123028咨询投诉。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自愿申请。

1需提供要件

①《辽宁省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申请表》(资料来源: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网址http://lxbt.mca.gov.cn)                                  

②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到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您可先拨打电话027-87123028咨询。

四、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需提供要件

①身份、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资料来源:申请人)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④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4 温馨提示:您应如实提供各项办理要件,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如有问题可拨打024-87123028咨询投诉。

五、特困人员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需提供要件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资料来源:申请人)

2 办理路径:

窗口办:法库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3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认定,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27-87123028,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六、社会散居孤儿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保障对象及范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我市辖区内居住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对年满或超过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不受年龄限制,可继续持有《儿童福利证》,直到完成学业为止。

(二)社会散居孤儿办理要件

儿童户口簿、本人二寸照片

《沈阳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3、儿童本人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5、儿童父母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有效的残疾证明、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服刑在押证明等相关要件。

(三)认定及审批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沈阳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加盖出具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人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申请人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④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孤儿救助时,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国家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等材料。

2、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粘贴有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3、认定。区、县(市)民政局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认真进行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全者,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为保护申请人隐私,不得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者,由区、县(市)民政局委托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沈阳市孤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认定。审批时区、县(市)民政局对申请表进行统一编号,自存1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1份。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区、县(市)民政局对批准认定人员发给全国统一印制的《儿童福利证》并进行统一编号。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明确保障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我市辖区内居住的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应列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

2.重病: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癌症、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心肌梗死、艾滋病机会感染等重大疾病,也包括大骨节病、克汀病、氟骨症及急型、亚急型、慢型克山病等地方病。实际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情况合理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要件

1、儿童户口簿、本人二寸照片

2、《沈阳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3、儿童本人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5、儿童父母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失踪证明、有效的残疾证明、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服刑在押证明等相关要件。

(三)规范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确认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为申请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附件:《各乡镇(街道)办事服务厅表》

各乡镇(街道)办事服务厅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1

吉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吉祥街道政府

024-87126001

2

龙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龙山街道政府

024-87176006

3

叶茂台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叶茂台镇政府

024-87190007

4

卧牛石乡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卧牛石乡政府

024-87090300

5

冯贝堡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冯贝堡镇政府

024-87034909

6

大孤家子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大孤家子镇政府

024-87031280

7

双台子乡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双台子乡政府

024-87181114

8

登仕堡子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登仕堡子镇政府

024-87050005

9

依牛堡子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依牛堡子镇政府

024-87149227

10

孟家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孟家镇政府

024- 87138905

11

柏家沟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柏家沟镇政府

024-87048015

12

慈恩寺乡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慈恩寺乡政府

024-87159001

13

包家屯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包家屯镇政府

024-87089766

14

和平乡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和平乡政府

024-87042909

15

三面船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三面船镇政府

024-87039364

16

秀水河子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政府

024-87060655

17

十间房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十间房镇政府

024-87053042

18

丁家房镇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丁家房镇政府

024-87165598

19

四家子乡便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四家子蒙古族乡政府

024-8707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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