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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办发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4来源:法库县政府

法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法库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火险期、火险区划定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责任分工
  2.3 扑火前线指挥部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储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扑救工作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将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将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重要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立足地方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切实可行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一线扑救力量,充分发挥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队伍等应急力量作用,实现打、清、守力量的科学配置,切实提高森林火灾扑救效率。
  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兵扑救,提高当日扑灭率,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镇(街道)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火险期、火险区划定
  按照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和高火险地区,在森林防火期内划定如下火险期和火险区: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全县范围内有林地及其边缘300米以内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燃气库、化学品库等重要危险源,居民区、厂矿企业、公墓周边和不足200米以内的连片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乡镇(街道)相应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发生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时,根据响应级别,扑救工作分别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森林火灾需要报送市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陈大为(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王大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祥波(县委常委、副县长)、赵永硕(副县长)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王大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祥波(县委常委、副县长)、赵永硕(副县长),在总指挥陈大为(县委副书记、县长)领导下,根据需要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县法院、检察院,武警法库中队、法库人武部、中国移动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法库分公司,17个乡(镇)2个街道。
  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扑救指挥组、综合信息组、力量保障组、侦查调查组、气象服务组、医疗救护组、转移安置组。
  2.2 责任分工
  2.2.1 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报道和宣传,发布森林火灾新闻通稿,并做好舆情监控;联系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支持重点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
  (三)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教育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掌控不稳定因素,预防人为放火;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森林防火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市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灭火设施;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六)县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资金。
  (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预报预警。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村屯防火工作。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区国省干道公路通畅保障;及时协助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路树防灭火工作,做好司乘人员和旅客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用火宣传教育,对农事用火进行有效管理,引导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习惯;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发布气象部门制作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在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森林火灾救助需要时紧急医疗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调集等工作;指导全县医院和卫生院制定森林火灾伤员的抢救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中心: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执法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进行增援。
  (十五)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全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预警的制作、发布工作;负责收集火场气象数据,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为森林扑火决策做好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十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
  (十七)县法院、检察院:负责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武警法库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和现场救援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十九)法库人武部:在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
  (二十)中国移动法库分公司、中国联通法库分公司、中国电信法库分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免费播发森林防灭火信息。
  (二十一)乡(镇、街道)政府:严格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以及林区经营单位防灭火主体责任;承担属地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灭火物资储备;制定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指挥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体系图

  2.2.2 各工作组职责
  扑救指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度火场情况,研判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综合信息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综合汇总工作,起草火情新闻通稿等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联系新闻媒体,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力量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统计和调配,协调落实运输等事宜;组织和配送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火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侦查调查组:县公安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负责火场侦查,提出扑救建议;负责火因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气象服务组:县气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参加,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情况,适时向上级业务部门申请实施人工增雨工作。
  医疗救护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队伍抢救、医治伤病员工作。
  转移安置组: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教育局等单位及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2.3 扑火前线指挥部
  2.3.1 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根据实际情况及火场态势、火情发展蔓延趋势,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
  2.3.2 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点,并设置明显标志;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者1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1个扑火总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应的分前线指挥部。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5个等级,依次采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表

  3.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定期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特殊情况下可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绿色、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相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工作。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相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做好扑火物资和各项扑火准备工作,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3.2.1 如发生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填写《森林火灾报告单》报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2.2 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乡 (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告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3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类、过火面积、火场情况、天气条件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3.2.4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3.2.5 森林火灾情况报送,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向事发地(村、屯)基础组织了解情况,有关基础组织须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响应级别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3个响应等级。
  4.1.1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必要措施:
  ①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组织半专业扑火队进行扑救,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②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并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
  4.1.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火灾持续半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②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
  ③发生在县(市)交界或森林高火险期内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必要措施:
  ①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直接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需要跨乡(镇、街道)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进行支援;
  ③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等各项保障工作。
  4.1.3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
  ②火灾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③受灾森林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建议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时,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必要措施:
  ①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成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必要时,商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②组织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③跨乡(镇、街道)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组织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参加扑救;必要时,请求市调派专业扑火力量跨区域支援扑火,统一安排部署增员队伍的扑火任务;
  ④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等各项保障工作;
  ⑤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⑥县救援力量不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请求支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如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就近组织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扑火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2.4 善后处理
  火灾发生后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伤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高压输电、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迅速调集相关专业救援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转移危险储备物资、中断输电输油气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请求支援。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火场周边交通顺畅,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4.2.7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查验起火位置,查明起火原因,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案肇事者。
  4.2.8 发布信息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接受记者采访,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后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预案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要在火灾扑灭后及时对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蓄积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组织调查和评估,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认真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图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场职工、机关干部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物资储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储备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物资。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要按照《国家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储存物资和设备,用于各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补充。
  6.3 资金保障
  县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经费及专业队伍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6.4 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分别开展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和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救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教育。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并视情况变化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9月27日法政办发〔2016〕29号文件《法库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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