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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河干流法库段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4来源:法库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辽河干流法库段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





辽河干流法库段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域生态建设,切实做好我县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生态封育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9〕4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河干流沈阳段新增生态封育区封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明电〔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河流生态修复为主线,全力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坚持规划引领、推动系统治理、恢复流域生态,推动辽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辽河干流实现全线生态封育,河流生态廊道全线贯通,辽河干流河滩生态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 90%以上,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到 2022 年,水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实现岸绿、水清、鱼游,河流治理、保护和利用格局基本形成,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加强辽河干流法库段现有3.35万亩自然封育成果。对现有约3.4万亩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开展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二)扩大辽河干流生态封育范围。本次新增生态封育区外边界以2019年辽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为准,按省给坐标点平滑连线为边界。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范围滩地全部采用回收回租的方式,用于恢复生态,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三、工作原则

  (一)自然封育原则。辽河干流生态封育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形成大尺度的生态廊道。

  (二)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实际,兼顾历史与现实、妥善解决辽河干流历史遗留问题,使生态封育成果切实惠及民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利于行洪、水质净化、生态恢复为着力点,打造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

  (三)建管并重原则。加强生态封育区管理,保持生态封育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依规做好岸线保护和利用,积极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整治。

  四、回收与回租滩地的性质类别

  我县辽河干流新增封育区滩地现分为国有单位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其类别:国有单位土地主要为林地;集体土地含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以及其它方式承包的村集体机动地等。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筑物等清理完毕后,土地按照生态封育政策执行。

  五、滩地回收与回租补偿办法标准

  现有生态封育区省、市补助资金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封育区土地回收、回租政策和补偿标准采取不同土地类别,实行不同补偿标准的办法。

  (一)国有土地。

  1. 国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回收,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亩补偿人民币300元。

  2. 国有对外发包栽植的林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事一议,可做回收或暂不回收。

  3. 对国有荒地实行一次性无偿回收。

  (二)集体土地。

  1. 对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实行连续回租,每年每亩补偿人民币600元。

  2. 对以其它方式承包的集体机动地,每年每亩给予租金人民币600元。

  (三)争议土地。

  对争议土地,根据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省、市水利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法库县《辽河确权划界档案》为重要依据,最后确定被补偿方和补偿标准。

  六、滩地回收与回租步骤及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1月15日—2月8日)。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成立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水利局和相关沿河乡镇、村以2019年辽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为准,共同完成新增生态封育实测放线工作。确保放线清晰准确,明确滩地回收、回租范围、期限、方式、补偿标准,对新增生态封育区拟实施退田还河生态封育地块进行村级公示。

  (二)滩地摸底核查阶段(2月9日—2月28日)。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乡镇、村、堤防管理所、国营林场认真核查土地面积、类型、权属,最后由乡镇登记造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将生态封育地块位置和面积一并落实在图上。确认无误后,县政府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对涉及到被回收、回租土地的相关乡镇、村、农户及国有单位发布回收、回租公告。

  (三)签定协议阶段(3月1日—4月15日)。在全面核查确认滩地的基础上,各相关乡镇要通过村集体组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回租的土地面积及租金,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依据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确认的各村新增封育区面积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县政府依据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确认的各村新增封育区面积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流转流程。

  (四)建立生态封育档案阶段(4月16日—5月31日)。生态封育档案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乡有合同、县有档案、市有备案、省有数据。县级与村级土地流转合同由县水利局、相关乡镇分别归档保存;村级与农户土地流转合同由乡镇、村委会分别归档保存。

  七、资金补偿发放

  辽河干流新增封育区滩地回收、回租资金全部由省、市政府承担。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市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相关村与农户,并由相关乡镇经管站负责监督村级资金发放情况;对国有单位土地、集体机动地部分的补偿及租金可采用转帐方式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单位。

  滩地回收、回租资金实行“一年一付”。确保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回租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农户。

  对有权属争议的滩地,由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村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确认。对确认结果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新增生态封育区滩地回收、回租工作。

  八、滩地回收与回租资金管理

  对辽河滩地回收、回租资金要严格依法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相关乡镇要设立专户管理,确保每年在省、市资金到位后,及时将租用土地资金兑现到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资金发放情况,县审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于发现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辽河干流新增封育区滩地回收、回租工作推进力度,成立法库县辽河干流新增封育区土地回收、回租领导小组,负责回收、回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和平乡、柏家沟镇、依牛堡子镇、三面船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纪委监委、审计局、和平乡政府、柏家沟镇政府、依牛堡子镇政府、三面船镇政府组成。

  此次回收、回租滩地工作以相关乡镇为责任主体,相关乡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相关乡镇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此次工作按期完成。各相关乡镇要成立专门组织,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面承担起辽河干流行洪保障区及生态建设滩地回收、回租等各项工作。

  1.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工作流程;成立督导组分赴沿河各乡镇开展督导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后期汇总及上报、资金申请工作,县、乡(镇)级土地流转合同归档等工作。

  2. 沿河各乡镇、村负责将县自然资源局确定的面积、边界细化到农户和村集体;负责县政府实施方案公布后的宣传、地块公示、地块分类统计、计划资金上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资金使用公示、归档等工作。

  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新增生态封育区土地回收、回租的面积核实核查及边界确认工作,具体边界确认到乡(镇)界、村界;并且负责将核实确认的边界、面积等数据上图工作;协调新增封育区内林地权属管理、林木移出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4.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核实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与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工作和上级农经部门的政策传达、落实等工作。

  5. 县财政局负责回收、回租资金的发放工作。

  6.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滩地回收、回租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生态建设不受影响。

  7. 县信访局配合各相关乡镇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确保回收、回租工作扎实推进,有序进行。

  8.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个人和各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9. 县审计局负责新增生态封育区土地回收、回租工作中的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各相关乡镇、村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调,紧密协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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