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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9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法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法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4月20日法库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法库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县委工作部署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突出“三个示范”“两个表率”,加快建设实力法库、创新法库、智慧法库、美丽法库、幸福法库,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奋力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安排其他副县长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九、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县政府要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优化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科学实施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和智慧治理,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四、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美丽法库。

十六、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职能边界,放管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把营商环境作为战略任务、“一号工程”,深入推动“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理念,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在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后,才可以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县司法局提出立项建议。由县司法局对制定本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报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长签署予以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行政机关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机关首长签发予以发布。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县司法局负责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日起2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县司法局每年度要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一、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规定,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县领导协调,重要的报县长审定;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建立健全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县直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配合、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县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发布解读工作机制,增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了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做好文件解读工作。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意诉求平台建设,提升办理质量,丰富服务功能;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检查,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政府效能绩效考核制度。定期督查、核查复核、督促整改、通报或专报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工作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省、市政府、县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明确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本级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八)讨论决定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研究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或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会议、行业性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及县政府领导要求确定。

四十三、县政府业务会议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分管县领导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

县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核批后,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者由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经分管县领导召开县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协调成熟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业务会议要充分准备,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按照“谁提出、谁定密”“谁定密、谁管理”的原则,议题汇报部门负责确定文件密级。定密文件需打码印刷,按号发放,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会后收回销毁。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全体参会县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县领导审核,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分管县领导签发。

四十五、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县领导审核,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十六、县政府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履行手续,经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请假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对会议内容相近、参会人员大体相同的全县性会议,要合开套开,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减少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陪会。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各类讲话稿、汇报材料要直奔主题,力戒套话、空话,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统一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要严格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要加快内部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各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履行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一致后,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发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如实说明缘由,并做好对接跟踪。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无修改意见的也要书面反馈。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不符合公文报送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县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并知会相关县领导。重大事项须报县长签批。

公文及拟办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运转规则呈批。县政府领导同志可根据工作需要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一、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报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其他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县政府领导同志签署意见。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乡(镇、街道)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按照程序报经县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县政府同意”。

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发;上级已公开发布、照抄照转、无结合实际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一律不发;没有实质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调研论证、发布解读、第三方评估以及清理退出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文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文件起草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保障文件发布解读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文件实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保障文件清理及时、规范、准确。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十八、凡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请示、报告或工作汇报,向县政协传达的通报等,须经分管县领导审定、县长同意后报出;重大事项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市政府、县委。

五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六十、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或省级会议、市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并抓好洽谈项目、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和落实工作。

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主任离沈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沈外出,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县领导报告。

六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二、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受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四、县政府办公室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七十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链接:解读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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