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3〕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县乡两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县乡两级财政体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划分县乡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加快推进县乡两级财政事权划分。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清晰界定县级财政事权,县与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和乡镇级财政事权。
(二)合理界定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包括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分解细化县与乡镇财政事权,适度加强县级财政事权。
(三)明确县乡两级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县乡两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乡镇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四)合理确定共同财政事权的分担比例。按照“尽量量化”原则,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的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合理确定县与乡镇在共同财政事权上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对同一区域不同领域的共同财政事权补助比例应统一。
(五)严格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建立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制度,防止出台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或导致下级财政不可持续的财政支出政策。严格民生支出政策清单管理,下级政府出台民生支出政策前应先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严格执行“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事业,严控财政供养人员,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财政支出优先顺序,健全财政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确保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
(六)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实际,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划分方式,适时调整优化共同财政事权县与乡镇分担比例。探索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动态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财政事权项目、各级保障标准、支出分担比例、对应转移支付等,实现精细化、条目化、标准化管理。
二、理顺县乡两级政府间收入关系
(七)优化县与乡镇税收收入划分。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作为县与乡镇共享收入;将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税收作为县级收入。
(八)明确共享税收收入县乡两级分享方式。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实际入库资金实行县与吉祥街道、经济开发区7:3分享,县与除吉祥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乡镇5:5分享。县级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资金主要用于对各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丧葬费支出及稳增长相关体制补助支出。风电行业、金融行业、承接政府公建项目的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等行业税收收入为全额县级收入,不参与分享。
(九)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严格落实收入预算预期性管理要求,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税务部门要向财政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税收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定期共享涉税信息,提高收入预测精准性。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乱收费,严禁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新出台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应符合国家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报备程序。严格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缴库,不得将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与其支出安排挂钩。
(十)建立财政收入划分定期调整机制。结合县乡两级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保障等情况,按照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工作要求,定期调整县乡两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合理确定收入分享方式和比例。
三、提高县乡两级财政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一)提升县级财政管理效能。适度强化县财政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县对乡镇预决算管理、收入组织、“三保”保障、债务管理、会计管理、监督检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县域内统筹规划,增强县域发展活力。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3〕19号),对标“精算、精管、精准、精细”管理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管理效能。
(十二)推动“乡财县管”提质增效。优化“乡财县管”管理机制,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压实县对财力薄弱乡镇的支出保障责任,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支持力度。经济发展实力较强、财政管理较好的乡镇,可结合实际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发展积极性。切实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指导和监督,优化乡镇财政职能。
(十三)强化政府债务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县级偿债负担。强化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合并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调整适时调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两级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立足实际细化措施,确保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