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5〕1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开展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法库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即土地利用和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即粮食和经济作物、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即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及乡村治理等;农村居民生活情况,即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分四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26年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宣传、选聘和培训普查人员,进行遥感测量,清查摸底等。
2.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5月底前)。开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比对复查、验收上报等工作。
3.数据发布阶段(2027年年底前)。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
4.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9年年底前)。开展资料编辑、分析研究等工作。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法库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法库调查队主要领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法库调查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坚持全县统一领导,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具体工作事项,由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法库调查队共同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项,由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法库调查队、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普查实施工作。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要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创新方法举措,加强现代化调查方式应用。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二)保障普查经费。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筹集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创新形式、丰富载体,以通俗易懂、贴近农民的方式,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要求及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的认知度和配合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1日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