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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4、5月份电费补贴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1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按照市防疫指挥部《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疫防指发〔202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始对2022年3、4、5月份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电费给予10%的补贴。有关补贴情况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沈阳市依法登记注册,因疫情原因3、4、5月份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标准和依据

小微企业认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者类型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2021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化的,仅需提供12月份的)。以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5、6月份电费发票。

三、申报程序

请符合条件的我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登录“沈阳市好政策(惠民惠企)直达平台”,网址:http://hzc.shenyang.gov.cn,按照提示要求进行申报。转供电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之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区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追缴相应资金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次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4、5月份电费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法库县电力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24-87112087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杨晨 联系电话:024-22729733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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