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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法库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秀水河子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秀水河子村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范围内11687平方米
二、二龙山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法库县吉祥街道建设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范围内5259平方米
三、四十二军辽沈战役烈士纪念墓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法库县叶茂台镇当石山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围墙范围内和专用通道2459平方米
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