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帮扶效应,进一步实现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和脱贫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重要论述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帮扶作用,激发脱贫人口内生动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汉,不搞大包大揽,切实破除脱贫户“等、靠、要”思想,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示公开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动态调整原则。依据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及时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有致贫、返贫风险人员纳入收益分配范围。已删除或者死亡的脱贫户和监测户自终止帮扶或者死亡的下月起不享受收益分配。
(三)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实施精准化、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向老弱病残及不能依靠产业、就业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倾斜。探索收益分配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杜绝简单发钱发物、“保姆式”帮扶,防止“政策养懒汉”。
三、收益定义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是指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即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产生的扣除资产运营成本后的收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率是指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与投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比率。
四、分配对象
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收益分配对象是村集体、脱贫户和监测户。
五、分配主体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主体是村委会。到户类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归脱贫户和监测户。
六、资产经营
(一)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所有方在资产移交后应当及时经营、使用,尽早发挥作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经营可采取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
(二)除村集体自营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经营应当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村帐乡管机构;产权归乡镇、县直部门所有的,由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乡镇或县直部门。协议中应注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违约保证金。
(三)项目年收益额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收益额度的,应经过民主公开程序进行。属于村级资产收益变更的,要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四)资产入股到公司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要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分红。经营主体有亏损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所有方不承担。根据资产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固定分红金额的,必须保证保底分红金额,因亏损不能正常经营,投入固定资产的,由村、乡镇等资产所有方收回另行发包;投入其他资产的,要清产核资,按比例收回相应资产。
(五)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租赁承包价格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六)事前约定租赁承包价格的,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可参考同类同时期价格和租赁承包方合理商定。
(七)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安排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脱贫户家庭劳动力(或者监测户劳动力)。适合脱贫户劳动力就业的工种必须安排脱贫户劳动力(或者监测户劳动力)。
(八)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的收取时间以合同规定为准。没有规定收取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租赁承包者提前缴纳一年期的收益。
(九)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经营主体不按协议交纳收益金的,自逾期未缴纳收益金之日起两个月以内由资产所有方收回资产,并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偿。
(十)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期间,应当保持扶贫资产的完整,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的,应当照价赔偿。租赁承包期结束后,资产承包经营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性,由资产所有方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承包经营方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的,资产所有方有权收取滞纳金、采取扣留、依法起诉等措施进行维权。
七、收益用途
全县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县关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包括发展公益事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管护和再投资、巩固脱贫成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面。
村集体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坚持“先归集体后分配”原则,按照村账代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后再分配。资产收益的大部分要用于脱贫户和监测户受益,主要用于脱贫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卫生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维护、疫情防控、护林防火、治安巡护、照料护理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村公益性事业建设、资产扩大再生产及列支资产管护费用。
各村要制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用于脱贫群体。向老弱病残及不能依靠产业、就业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户和监测户群众倾斜。没有劳动能力的可直接分配到户,有劳动能力的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参与劳动获得收效分配。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按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配。资产收益分红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直接划入脱贫户或监测户等分配对象一卡通账户。
(二)发展公益事业。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可适当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是建设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如卫生保洁、饮水、道路、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项目。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收益总额的10%。二是设立防贫公益基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贫公益基金,用于农村相对困难群体(含脱贫户、监测户)大病救助、孝老爱幼、奖学助教、医疗保险、技术培训等方面。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资产收益总额的10%。三是开发公益性岗位。设置卫生保洁、绿化管护、道路维护、疫情防控、护林防火、治安巡护、照料护理等长期稳定与短期机动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上岗,通过劳动参与收益分配。
(三)用于资产管护。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的管护费用可从本资产收益中适当列支,原则上不能超过资产收益总额的10%。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也可以用于本资产的扩大再投资。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严禁用于以下支出。一是各级财政专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二是村两委办公经费。三是村干部工资和补助。四是购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无关的固定资产。五是偿还村集体债务和弥补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亏损。六是担保金及融资。七是其他不符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的支出。
八、分配方式
县级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由行业主管部门拿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按照有关程序对照分配方案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备案登记。
乡镇级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拿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在全镇范围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按照有关程序对照分配方案实施,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村级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拿出具体分配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在全村公示10天无异议后,按照有关程序对照分配方案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类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委托帮扶类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按利益联结机制分配资产收益。到户类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归脱贫户和监测户。
九、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经营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监管纳入县委巡察、县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范围。二是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在政府部门网站,镇、村两级公开栏等公示公告,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三是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要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镇、村分别建立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台账。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克扣、滞留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做到专款专用。五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中存在管理、监督、履职不力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库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