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减少雷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对2025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山和旅游景点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要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对于拒绝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三、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同时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通过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查询。
法库县气象局电话:024-87120325
邮箱:qxjqxt-fkx@shenyang.gov.cn
法库县气象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