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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机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电话 | 主体类别 |
1 | 法库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崔颢 | 法库县吉祥街道龙山东路39号 | 024-87125267 | 授权组织 |
凡我县未经审查、确认和公告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委托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权,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和举报。
特此公告。
法库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20日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