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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水利局于2025年3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法水费决字〔2024〕第01号(详见附件)行政决定,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送达期满后,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下义务:
1.缴纳款项:请尽快缴纳水资源费本金6375.60元。
2.陈述申辩:如有异议,请在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法库县水利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履行的,法库县水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法库县水利局
联 系 人:赵志超
联系电话:024-87123593
特此公告。
附件:1.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法水缴字〔2024〕第(01)号)
2.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法水费决字〔2024〕第(01)号)
法库县水利局
2026年3月30日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