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界定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权限、范围和时限,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依法履行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将法律法规授权由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库县城乡更新局)行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
委托机关: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库县城乡更新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委托权限和范围
受委托组织在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负责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燃气安全除外)、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房产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未批先建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委托。
4.涉及行政诉讼的,由委托机关出庭参加诉讼,但受委托组织应及时移交行政执法中的全部档案资料,协同做好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4.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5.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1.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
2.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3.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委托机关: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库县城乡更新局)
受委托组织:法库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