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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关于新《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5-12来源:null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今天作客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陈铁英。陈科长您好。

  陈铁英: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陈科长,我们了解到,6月1日起实行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最低消费、开瓶费、餐位费将被终止,4S店不得让消费者强制购买保险等一系列与消费者相关的权益随之实施。今天请您结合新条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为观众朋友详细的解读一下。

  陈铁英:好的。

  主持人:陈科长,新条例中哪些新规定对百姓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保护了呢?

  陈铁英:第一个方面就是屡受老百姓争议的最低消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被叫停。以前我们到饭店吃饭,个别有些档次的饭店对消费者(顾客)在结账的时候要向每个消费者收取1—2元的餐具费,个别的高档饭店还对面巾纸和茶水等都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并没有在消费前被告知或明示,所以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新《条例》第30条对上述费用的收取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禁止收取餐位费、收取消毒餐具费。并且今后,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水杯、白开水(普通茶水。)只有在消费者有特别要求时,经营者才提供收费的湿巾、面巾纸、茶水等。经营者在消费者没有提出特别需要时,经营者事先把收费的餐具、湿巾面巾纸茶品等摆在餐桌上,消费者可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基本服务。第二个:强制购买车险及擅自扩大维修项目被禁止。在2015年的315晚会中就曾经披露过一些汽车4S店存在故意虚报和夸大车辆出现的故障,如小病大修,没病大修,能换的不给你修,能修好的也要求给你换,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取暴利等诸多问题。新《条例》第28条明确了,消费者在4S店购买汽车,在什么地方购买保险,购买那些保险,完全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修车时要明确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消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自行变更约定,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将由经营者承担。第三个呢:所有商品服务必须标明费用明细。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标明所有费用的明细。例如:消费者修整皮鞋时,如果需要补漆,经营者必须明示补漆需要另加钱,不在修整皮鞋之列。防止过后产生消费纠纷。第四个: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现在社会上的补习班良莠不齐,挂羊头卖狗肉的经常有,特长班与业务班相混淆。新《条例》将非义务教育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骗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等行为都将被处罚。第五个:关于美容美发行业的一些规定。在过去接待的消费投诉中有的烫发没有达到要求或美容过敏,有的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就不了了之了。新《条例》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与事先约定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第六个:关于洗染行业的相关规定。过去洗染行业的投诉也是比较多的,昂贵的衣物被洗坏了,经营者只赔偿洗染费;或因洗染前没有认真确认衣物状况,导致理不清双方责任。新《条例》第27条规定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违反了规定,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正确的维权呢?

  陈铁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维权投诉的时候符合三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4、包括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包括购物小票、消费记录、发票、支付凭证等等下面我在简单的向广大消费者投诉介绍一下投诉的渠道: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日期等。本着就近和方便的原则,消费者可以到辖区监管所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拨打12315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提请法库县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相关的大型企业也设立了消费维权联络站负责接待和处理消费纠纷和投诉。

  主持人:好的感谢陈科长为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相信通过陈科长的解读,大家对新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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