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法库县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法库县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法库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各镇(街道)所属的档案室和图书室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法库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查阅中心及县政府各部门设立的查询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查阅中心及所属各单位设立的查询室和查询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及政府各部门查询室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库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网络查阅服务。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所属单位查询室和查询点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查阅服务。
第五条 县级查阅中心负责本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充实到本部门的信息查询点,同时,将新生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法库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阅中心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九条 在查阅中心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