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务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公众可登录法库县人民政府官网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公开目录。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领导:单位职能、内设机构、领导班子信息;
2.政策文件:本局制发及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
3.会议信息:局领导班子办公会相关内容;
4.财务信息: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业务工作:行业监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推进情况;
6.权责清单:本局行政权力与责任清单;
7.建议提案: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
8.其他法定应当主动公开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法库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法库县政府公报,纸质公报存放于县档案馆、县政务服务中心免费取阅;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线下查阅点:县档案馆、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图书馆、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三)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申请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不提供需加工、分析的原始信息。
(一)受理机构
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地址:沈阳市法库县兴法东路22号
邮编:110400
工作日办公:8:30-12:0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87012268
传真:024-87012268
(二)申请渠道
1.当面提交:至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邮政邮寄至局办公室,信封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3.网上申请:登录法库县政府官网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入口提交,上传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办理要求
1.统一使用《法库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官网可下载;信息描述清晰完整,预留有效联系方式;
2.答复时限:能当场答复当场办结;无法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经负责人审批可延期,最长延期20个工作日,延期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其他单位意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答复类型
1.信息已主动公开:告知查询渠道;
2.可公开: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途径;
3.不予公开:说明法定理由;
4.无相关信息:告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局公开:告知主管单位及联系方式;
6.重复申请同一信息:不予重复处理;
7.不动产、工商登记等特殊资料:告知按专项法律法规办理。
三、不予公开范围
1.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损害第三方权益(第三方同意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除外);
3.内部人事、后勤、内部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4.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稿、过程记录、磋商函、请示底稿、行政执法案卷(法规明确要求公开除外)。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主管科室:法库县住建局办公室。
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同本指南第二条受理机构内容。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一)信息更正
公众认为与自身相关信息记录有误,可持证据向本局申请更正。
(二)监督投诉
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可向法库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三)维权救济
1.对不予公开决定不服:先向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再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调整适时更新。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