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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
法库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9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扶贫办确定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相关项目管理。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公开招投标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由法库县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确定承办主体

第六条  根据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每个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纪、依规、依程序”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并按有关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制度,对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的问题并进行整改,由县电商办督考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  明确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为确保项目建设成效,应根据各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制定项目建设和验收标准,对项目硬件建设标准、软件建设标准、项目运营管理标准要进行重点明确,并在项目建设合同中要体现,确保项目建设效果。

第十条  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和决策过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建设信息报送。承办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同时将上报数据报送县商务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承办企业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验收、资金拨付、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要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三条  承办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三)按照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电商办反馈,如出现重大调整,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县电商办,由县电商办负责向法库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周报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企业每周以表格形式向县电商办上报,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县电商办上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要按照全省、本县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和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绩效评价和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和验收应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进行、核对相关建设内容完成及运营效果情况、相关票据凭证等材料。对通过绩效评价和验收的项目,按进度进行资金拨付,对未通过绩效评价和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办资格,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省商务厅验收前完成县域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县域示范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逐级上报市商务局、省商务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库县电商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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