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法库县电子商务发展,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规范合理使用财政专项支持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印发的《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2019〕58号)和《法库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扶贫办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首期资金为1000万元,第二期资金1000万元,中期验收通过后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中央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商务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设立专门账页单独核算,按程序、按进度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受惠面广泛,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重点支持县域电商基础薄弱环节,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发挥中央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第五条 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基础版:
(一)物流体系建设,包含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省商务厅中期验收合格后承办企业应进行升级版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升级版:
(一)物流体系升级建设,包含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升级和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升级;
(二)公共服务体系升级建设,包含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升级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升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由中标企业实施,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对完成的项目内容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资金拨付意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是县商务局,县商务局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严把项目质量和进度,防止触碰项目资金红线,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辽宁省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办法为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九条 公告公示 项目相关资金拨付文件,在法库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10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中标企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方向严格控制在资金范围内,对不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上级督导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对已拨出的进行追回。报账人负责收集整理报账资料、提出报账申请等,并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一)项目专项资金拨付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效益等内容,并作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按照财务制度规范要求与县财政局制定资金拨付流程,并根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如数追缴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库县电商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