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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风采
法库县关于加强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0-24来源:

全县食品摊贩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便捷的食品消费环境,同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的公告》(辽食药监公告〔2017〕14号)、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食品摊贩应在政府设定的固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取得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为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我县设置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办理《食品摊贩备案登记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县设置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如下:

  1.中贸市场区域(中贸商城东十字路至北中贸丁字路口)

   经营时间段:早市 3:00—8:30

  2.尚品南苑二期南侧广场

   经营时间段:早市 3:00—8:30

  3.领东国际北路(晓东南街至幸福路)

   经营时间段:全天

  4.老物资局家属楼南侧区域

   经营时间段:全天

  5.红街步行街人行步道两侧(商铺楼之间)区域

   经营时段:全天(仅限快餐篷车经营)

  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办理须知:

  即日起,食品摊贩业户请携带食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县医院办理)、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到吉祥街道办事处(三楼,文教卫生办)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食品摊贩朋友们,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全市政府工作中的一项大事,请您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支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工作,积极办理登记备案卡,并进入指定区域亮证经营,为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及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水平,为共同缔造幸福法库做出应有贡献!

                                     法库县人民政府食安办
                                     法库县吉祥街道办事处
                                     法库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库县市场监管局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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