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贫办〔2018〕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利用财政扶贫专项发展资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包括定点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产权归建站村集体所有。
第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各贫困乡镇统筹安排使用,其中70%收益分配给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向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倾斜。另30%扣除电站运营运维费用后,由建站村重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
公益岗位范围: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小型公益事业范围: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对象每年实行动态管理,由贫困村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确定,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扶贫领导小组备案公告等程序。
第五条、各贫困乡镇按照法库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乡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管理办法。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各贫困村在每年12月15日前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各贫困乡镇依据各贫困村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本乡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计划(分配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总收益、惠及贫困人口应得收益、运维保险费用等)。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公告后,将光伏扶贫收益分别拨付至贫困人口、贫困村。
第七条、每年年初,各贫困乡镇要向县扶贫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接受检查和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严厉进行追责。
第八条、各贫困乡镇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要建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包括到村、到户、到人收益分配信息,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农机机库扶贫项目每年要在村农机服务收益中列支不低于1万元的资金整合到乡镇光伏扶贫电站专账中使用。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法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库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