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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性别:男,住所: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XX街XX组XX号。
代理人:周某,职业:律师,单位:辽宁XX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法库县包家屯镇人民政府
住所:法库县包家屯镇
法定代表人:曹海龙 职务:镇长。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法库县包家屯镇人民政府自2007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违规出让XX镇粘土X矿权并单方面变更与申请人行政协议不服,于2021年 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认为:行政协议问题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