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
繁體轉換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文书公开
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1-28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吉某,住所:重庆市XX城区XX街XX号。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丁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吉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XX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1年12月6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12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XX不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申请人称:于2021年10月25日在XX自选超市网购了人参鹿鞭膏,食用后头晕恶心、全身瘙痒,该食品中添加了人参、玛咖粉,依据卫生部公告应标注食用限量,超量食用会引发人参滥用综合症。于1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12月2日做出不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网购的人参鹿鞭膏添加人参、玛咖粉未标注食用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平台答复告知申请人。12月1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食品配料中添加了人参、玛咖粉,未标注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前述两个公告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申请人反映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该食品包装上底部标注“净含量:300克”“配料:人参(5年以下人工种植)、鹿鞭、玛咖粉、牡蛎……”“【建议食用量】每日2次,每次1勺(约10-20克),用热水冲调搅拌均匀饮用,或直接饮用”。字样清晰明显,应当认定涉案食品已标注了食用限量。因此,举报人举报的内容与涉案食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即属履行了对举报人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在XX自选超市网购人参鹿鞭膏,申请人服用后有头晕恶心、全身瘙痒症状。于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编号:XX,举报配料中的人参、玛咖粉未标注食用限量,该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12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是:消费者的投诉事项(消费者诉求中涉及医生、卫生部等相关情况)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通过该平台答复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于1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调查笔录原件3页;2、产品实物照片和网购截图复印件4页;3、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截图复印件1页。

本机关认为:一是本案涉及的XX自选超市为法库县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网上销售的人参鹿鞭膏产品标准号:Q/GST 003 S-2020,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734160214938,生产类别:方便食品和茶叶及相关制品,该产品属于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对其配料食用限量标注不明产生的食品安全的举报,被申请人做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法定职责,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受理。二是举报奖励需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依法予以物质及精神奖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吉某的举报未立案的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XX的举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8日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法库县人民政府 承办: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建议使用 1366*768分辨率  辽ICP备2021012785号-1    联系电话    024-62313021
网站标识码:2101240002 辽公网备2101240200014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21120200027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