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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住址:沈阳市法库县XX镇XX村村民
被申请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吕达
职务:局长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申请人李某某对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的复函》不服,要求对法库县XX镇XX村2.89亩土地进行确权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由沈阳市人民政府转送法库县人民政府,本机关已于 2022年5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