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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复决字 [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10-21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佟某某,出生年月:XX年X月X日

住址:辽宁省法库县XX镇XX村X组XX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丁家房派出所

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丁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杨宪洲,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旭,原办案人:王晓龙 杨启康

佟某某对法库县公安局丁家房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已于 2022年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法库县公安局丁家房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追究打人者侯某某一切责任。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1日晚21时左右,申请人(81岁)在法库县XX镇XX村陈某家麻将社旁观侯某某(51岁)等人打牌。因申请人翻看侯某某一张麻将牌遭到拒绝,且态度蛮横,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由于侯某某是酒后而且手腕带手表和手链等硬物,动手时造成申请人脸部受伤出血,之后两人被麻将社主人陈某及现场其他人拉开。事实过程由当晚与侯某某一同打牌者提供。报警后,被申请人于当日23时左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麻将社主人陈某的爱人郭某某做为本案当事人也提到是侯某某回手打了申请人,并且还说侯某某主动要求带申请人去看病,被申请人及在场其他当事人均可以确认这个事实。申请人家属要求做笔录,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再等十多分钟申请人儿子到达后再离开,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称已有处警执法记录仪全程跟踪录像,现场调查已结束。申请人儿子到达后用电话第二次报警,电话沟通中被申请人表示已确认了事实。可是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2日法库县公安局丁家房派出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竟然只处罚申请人,没有处罚侯某某,难道侯某某一点责任没有吗?而且举证时被申请人只告知侯某某找证人,可申请人做为被打者,已81岁高龄且耳聋、眼花、不识字,正处于住院治疗期间,作笔录时家属要求陪同遭到拒绝。事后申请人通过在场的其他当事人口中得知是侯某某用手臂打伤了申请人的脸部,有录机做证,现要求在场的其他人作证,并且要求公开处警的全程录像和110报警通话录音。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1日20时许,法库县XX镇XX村陈某家麻将社里,申请人与侯某某因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后申请人用拳将侯某某鼻子打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进行现场了解及调查取证后,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问题。根据证人证言显示,在场证人均表示看到申请人殴打侯某某,侯某某并未殴打申请人,故不存在“双方动手”,动手殴打他人的只有申请人。办案过程中,申请人对殴打侯某某的事实矢口否认,申请人家属也对申请人所述表示认同并多次到公安机关质问、恶意投诉办案单位及民警,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侯某某。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发生口角后,双方动手”,故申请人已承认殴打侯某某的客观事实。                                    

2、“侯某某手臂带有手表和手链等硬物,造成申请人脸部受伤”问题。经查,侯某某和证人均提到申请人脸部受伤可能是侯某某手上带的手表刮伤的,但都是怀疑猜测无人表示确定。案发后在陈某等人劝说下申请人曾两次离开,又两次回到案发现场陈某家。在场有证人表示申请人第一次离开陈某家之前未看到申请人面部受伤,等申请人再次来到陈某家后,看见申请人面部受伤,在此期间侯某某从未离开陈某家。现场证人均未看到侯某某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动作,但在申请人殴打侯某某时,侯某某有用胳膊挡的动作,因此怀疑是侯某某胳膊挡的时候手表刮到了申请人的面部,但均无法确定。综上所述,即使申请人面部的伤是侯某某的手表刮伤,也是侯某某在被他人殴打时人为的本能保护自己的动作造成的,并非是侯某某主观故意去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的,且根据证人证言也无法确定申请人面部的伤是侯某某手表刮伤所致。                                       

3、“证人郭某某也提到是侯某某回手打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在场其他当事人均可以确认这个事实”问题。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找到证人郭某某制作询问笔录进行调查取证,证人郭某某均表示清楚看见是申请人动手打了侯某某,而未看到侯某某回手打申请人。案发时,证人郭某某坐在侯某某对面,是在场人员中对案件事实掌握最清楚的人。根据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回放,证人郭某某也表示是申请人打了侯某某,未看到侯某某打申请人,而后其又在现场模拟申请人动手打侯某某的过程,其他在场证人均已确认该情况并表示认同。                                                 

4、“处警当晚,申请人家属主动要求被申请人作笔录遭拒绝”问题。被申请人到达处警现场时,在场人员有申请人本人及其妻子、两个女儿及一个女婿,被申请人在现场详细询问了在场人员及双方当事人案发情况,现场有证人模拟了案发过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对面部的受伤情况先行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后到公安机关进行受案调查处理。但申请人妻子要求被申请人等待其儿子佟某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再离开。被申请人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详细了解了情况,又在现场进行调解未果,故表示申请人可以到医院先行治疗,公安机关将在24小时内进行受案调查处理。上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处警民警在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和现场调解未果后,无需等待案外人(当事人其他家属)到场。                                     

5、“申请人耳聋、眼花、不识字,作笔录时家属要求陪同遭到拒绝”问题。案发当晚,被申请人在处警现场时,申请人当时能清楚地和处警民警表述案发情况,其意识清楚,语言表达能力正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民警在对当事人依法询问时,无关人员无需在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后,已当场向申请人本人进行宣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过程中,无需其家属陪同。                                                   

6、“事后申请人通过在场的其他当事人口中得知是侯某某用手臂打伤了申请人的脸部,有录机做证,现要求在场的其他人作证,并且要求公开处警的全程录像和110报警通话录音”问题。经查,当晚同桌打麻将有侯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和申请人在麻将桌边旁观。申请人挨着侯某某坐在炕沿上。民警对上述证人均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且先后询问两次,上述证人均表示是申请人殴打了侯某某,侯某某并未殴打申请人。申请人殴打侯某某后欲拿木棒再次殴打侯某某时,被陈某拦下,并将申请人劝回家。由于陈某因发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治疗,无法配合取证,但通过对当日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回放时发现,陈某在现场清楚的看见是申请人殴打了侯某某,未看到侯某某殴打申请人。

以上事实均有证人证言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20时许,法库县XX镇XX村陈某家麻将社里,申请人做为旁观者,因翻看侯某某扣在桌上的麻将牌遭到拒绝后发生口角,申请人用拳打在侯某某鼻子上,侯某某未起身用胳膊挡一下,而后申请人拿棒子要打侯某某,陈某等人将其拦下并让其单独离开,一会后,申请人与其妻子关某某一起回到案发现场,此时申请人脸部有伤有血印,要求侯某某给其看病,侯某某认为自己未打申请人,拒绝给其看病。申请人与其妻子又被陈某等人劝走,两人共同离开案发现场,十分钟左右,两人又回到案发现场,并于21日23时30分报警,在此期间,侯某某全程未离开案发现场。被申请人接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详细询问了在场证人陈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及双方当事人案发情况,现场有证人模拟了案发过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侯某某此时同意给对方看病,但双方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可以到医院先行治疗。申请人及其妻子、两个女儿及一个女婿当时均在现场,向被申请人要求等其儿子到达后再离开,由于其儿子不是案发现场证人,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面部伤于7月1日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辽大司鉴【2022】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佟某某面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损伤性质为擦、挫伤,系钝体外力作用致伤。被申请人于7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规定,以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两百元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书,申请人不服并拒绝签字,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行政处罚)-佟某某殴打他人复印件共88页及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个。  

本机关认为:由于本案发生在法库县XX,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和执法资格,执法主体合法。一是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双方口角后,申请人先动手打侯某某均得到在场所有证人的证言证实,矛盾升级后,侯某某只有挡的动作,没有对申请人采取其他打人的动作,因手腕处有手表硬物,不排除手臂挡时擦伤申请人脸部。二是证人郭某某在询问笔录和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均确认申请人先动手打侯某某,侯某某未打申请人。三是被申请人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中显示申请人当时能清楚与被申请人表述案发情况,其意识较为清楚,语言表达能力正常,稍有耳聋但不影响与他人正常交流。本案涉案两人均为同一村镇居民互相认识,为民间琐事引起矛盾后发生的殴打他人行为,因小事发生矛盾,应心平气和沟通、协商,不应将矛盾升级,应该深刻反思、反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佟某某打人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法库县公安局丁家房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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