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 性别:女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小区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潘某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7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28XX)。被申请人已于12月22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法》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案件之日起90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被申请人可以延长30日。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你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告知举报人是否作出予以立案的决定。后于2022年7月27日重新将本案涉及的回复及材料以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购买沈阳XX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XX香脆椒”产品,添加了配料表中未标注的配料,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12月22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其于2022年7月27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将本案涉及的回复及材料向申请人邮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小票复印件4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告知举报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5日内依法履职,由于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7月27日对申请人做出答复,不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