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出生年月:XX年X月XX日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XX一期西门。
被申请人: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对你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8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辽宁省法库县XX镇XX街XX组XX号。因该房屋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故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 邮寄的方式将《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给被申请人,要求其公开“法库县XX街XX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法库县XX棚户区区域征收’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签收了上述快递,至今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多日仍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库县XX街XX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法库县XX棚户区区域征收’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该业务不在被申请人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能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法库县XX街XX组XX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法库县XX棚户区区域征收’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签收《申请表》,截止8月中旬,超过法定期限仍未给予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行为不服,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EMS邮件存根、快递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周某某行政复议的回复函》。
本机关认为:由于申请人所在户籍是法库县XX镇,所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和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针对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该业务不在被申请人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能范围内为由不予答复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申请公开信息不在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能范围内,也应向申请人告知并说明理由。据此,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我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责令法库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周某某的申请在收到本决定后20日内,依法进行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在5日内依法告知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知晓。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