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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法复决字[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12-01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沈阳XX生态园,住所:法库县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

住所:沈阳市XXXXXXX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       

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赛,职务:局长。

申请人沈阳XX生态园对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沈公法(不立字2022XX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21125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沈公法(不立字2022XX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因而产生的各项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约束范围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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