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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阳XX生态园,住所:法库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
住所:沈阳市XX区XX街XX巷X号。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
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赛,职务:局长。
申请人沈阳XX生态园对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沈公法(刑)不立字【2022】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22年 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沈公法(刑)不立字【2022】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因而产生的各项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约束范围,故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