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某 性别:男
送达地址:辽宁省XX市XX县XX家园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日和22日两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12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程序错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道歉,案件重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29日对法库县法库镇XX批发部等5家超市的食品安全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投诉。申请人是以消费者身份买到过期食品以及无中文食品,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认定申请人不是消费者,没有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也不支持十倍赔偿请求。申请人所购买商品全部为生活需要,也并未进行二次销售等行为完全属于生活所需。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法库县XX镇XX日用生活商店两个超市均不承认向申请人销售过涉案的调料和火锅面。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提出的过期商品,针对这两家的投诉回复中,均明确表示请申请人继续提交证据,截至目前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另外涉及三家的投诉,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核查后及时将不予立案和不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29日对法库县法库镇XX等5个超市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5次投诉。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11月2日向申请人告知受理5次投诉,并于11月2日告知投诉的结案反馈:决定不予受理,因申请人不是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11月22日告知法库县XX镇XX日用生活商店2个超市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有异议可举证。申请人对两次告知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程序错误,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5次食品安全问题举报投诉截图7页,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17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5次举报投诉均进行了前期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认为申请人不是消费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虽然及时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本案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且有十倍赔偿请求。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同时也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可向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道歉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予以驳回请求。十倍赔偿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日和22日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重新做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