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性别:男
住所:山东省XX市XX县XX小区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12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单号:xaXX)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法库县XX加工厂违法事宜,该邮件于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材料明确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截止申请人提起本复议之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投诉举报中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任何答复和告知材料,已经超过法定的七个工作日,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作出了不予以立案的决定, 对于刘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具有处理权限。但在回复过程中,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6次用固定电话拨打申请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之后被申请人于12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书面答复中国邮政(单号:XX)。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一封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在抖音商家购买法库县XX加工厂生产的大豆油,食用后并不是纯正花生油,与商家和厂家联系后均未提供国家标准检测报告。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出售未经检测合格出厂的大豆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11月2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经前期调查后,发现存在投诉举报事项描述不清、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等问题,于11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此后与申请人多次电话告知该答复结果,均无人接听。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以中国邮政(单号:XX)将不予受理决定书纸质版向申请人邮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邮寄小票复印件、快递动态截图、情况说明14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因电话沟通不畅,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答复告知举报人,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吸取教训,向申请人做出举报投诉答复要做到多渠道、多形式的实际送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在15日内依法履职,由于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并邮寄,不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