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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 [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2-13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某某,住址:辽宁省XXXXXXXX号。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

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龙山路47     

法定代表人:冯喆,职务:所长

申请人某某对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已于 20221121日依法受理,由于疫情等原因延期一个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党纪、政纪、法律责任;书面形式恢复申请人名誉并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退休后,因其在XXXX小学工作期间工资晋级问题逐级上访,法定期限内没有得到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于201910月至202210月向国家信访局等单位投诉595次,于2022108日至11日再次投诉4次,但均被受理并逐级转交成为信访案件被申请人20221011日向申请人做出了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申请人一是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的投诉内容真实不虚,没有恶意、污蔑、诽谤和歪曲事实,没有严重影响国家信访局网站的正常秩序。二是《XX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依据的是202184XX县信访局召开的信访事项评议会结论:不支持诉求,对此,申请人作为参会信访代表之一,对会议结论不服,行政处罚不能援引违规评议会做为处罚依据。三是行政程序流于形式,失去公平公正原则。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退休后因其在XXXX小学工作期间待遇问题多次信访,未得到答复情况下,201910月至202210月期间向国家信访局等恶意投诉595次。被申请人于2022101日向申请人宣读告知《XX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不支持诉求的会议结果,申请人于108日至10日内再次国家信访局和辽宁省信访局网上信访平台恶意投诉4次,严重影响网站的正常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依据《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三条第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上访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十四)在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以及信访事项没有政策依据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沈公发[2019]10)第四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信访事项经评议被确定为无政策依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进京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反复登记的,予以训诫;经劝阻、训诫无效或再次实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规定,考虑到其反复登记造成的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避免将来再次通过反复登记以此引起相关部门重视,考虑本案情节,被申请人20221011日做出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法库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XXXX小学退休教师,因其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与其他多位教师于2019年开始逐级上访。202184,沈阳市信访事项评议委员会在XX县信访局召开信访人罗某某等信访事项评议会最终认定:没有政策依据,不予支持诉求。申请人做为教师代表也参与会议2022924日,XX县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第XX次会议,再次确定XX县城镇教师的信访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201910月至202210月期间向国家信访局等投诉595次。被申请人于2022101日向申请人宣读告知《XX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不支持诉求的会议结果,申请人于108日至10日内再次国家信访局和辽宁省信访局网上信访平台投诉4次。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第三条第十四的规定,20221011日做出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治安处罚)-扰乱单位秩序某某、刘某某复印件共40;2辽宁省信访信息系统徐某某投诉截图复印件3;3XX县教育局说明复印件6   

本机关认为:一是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是《信访人罗某某等信访事项评议会》和XX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两次会议结果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如申请人不服,可走教育系统申诉渠道;三是公安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统一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填写,程序合法,未出现严重瑕疵;四是恢复名誉和道歉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予以驳回请求。五是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可向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法库县公安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2]XX《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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