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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8-09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夏某

住     址:法库县XXXXXXX  

被申请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吕达,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泳,职务:县国土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申请人夏某对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年6月1日依法受理,由于案件复杂等原因延期一个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7日,因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对我作出“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堆料我已于2009年左右被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以非法取土作出过行政处罚,自此后一直未动过此堆料。2022年10月份,法库县XX镇领导刚找我,因矿山恢复要求我把此堆料清走,之后我将此堆料拉到地里。2023年2月份,法库县XX镇又找我,说此堆料被国家卫星航拍了,需要清走,我清走的过程中,被申请人说我非法开采。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恳请复议机关撤销“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2022年10月申请人夏某在XX镇XX村XX沟拉“土方”到本村其本人在村上承包的土地上存放,因存放地块地类为耕地,国家卫片涉嫌违法图斑下发后,2023年2月22日XX镇政府书面责令申请人夏某进行整改,要求将违法堆占在耕地上的料清除。申请人组织车辆将料运到法库县XX区XX企业院内。被申请人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对涉嫌违法开采的料堆进行测量,2023年3月出具《开采勘测报告》,料堆总量为4233立方米,矿种为强风化化岗岩,经委托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原矿的在产品价格为8元/立方米。申请人2009年左右接受过处罚,现在已是2023年,不能证明当时处罚的就是此案这堆料。综上,为了保护矿产资源,防止以矿山修复为名进行违法盗采,维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恳请法库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夏某涉嫌非法盗采案卷;2、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非法取土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10月12日被法库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法规矿产罚字[20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XX元。2022年7月,法库县XX镇政府在“废弃矿山修复项目”时,其中XX镇XX村XX沟要削边坡,施工地点东侧边上一道土棱(堆料)要平掉,这道土棱在申请人承包地范围内,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将施工中产生的一些余料清除并将堆料填平公路一边低洼处。2023年2月,国家卫星航拍到申请人耕地上堆料(山皮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将占用耕地的堆料清除。法库县XX镇政府多次调度违规占用耕地,要求申请人按期清除堆料并不允许外卖。当月申请人将此堆料用翻斗车运到法库县XX厂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XX元,并处10%罚款,计XX元,共计XX元。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夏某涉嫌非法盗采案卷复印件70页;2、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法库县XX,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和执法资格,执法主体合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涉案堆料一共发生三次位移,第一次是申请人想建酒厂造成的历史堆料(山皮石),第二次是因“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将此堆料运到申请人个人耕地上,第三次是将此堆料运到法库县XX厂区。被申请人未当场发现申请人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只发现申请人挪料的行为,且此堆料即为山皮石,不能提炼矿产品,不应认定为非法开采。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法库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法自然罚字[202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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