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住所:黑龙江省XX市XX小区。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于案前调解未成功,本机关已于6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流单号为(XX)。被申请人已于3月21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被申请应在接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然被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举报材料,截止至今未告知本案的受理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被申请人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等职责。(三)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的问题答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答复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能及时答复告知举报人是否作出予以立案的决定,但在本案复议审理过程中,答复人已在5日内作出了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日向被申请人发送一封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在法库县法库镇XX超市购买板栗饼、绿豆饼、红豆饼、新米糕等产品,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其于2023年6月28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将本案涉及的回复材料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卷及回复、邮寄小票复印件43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5日内依法履职,由于被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6月28日对申请人做出答复,不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