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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3]14号
发布日期:2023-09-15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蔡某某

住所:广东省XXXXXX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蔡某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于案前调解未成功,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沈阳XX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椒”不符合规定,流单号为(XX)。被申请人已于3月19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请求法治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二) 被申请人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答复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能及时答复告知举报人是否作出予以立案的决定,但在本案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在2023年6月28日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邮寄,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举报投诉沈阳XX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脆椒”配料表中“面粉”名称不规范,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19日签收后,对该项举报投诉予以核查,并于3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法市场监管[2023]第XX号),至6月28日才以邮政快递方式将本案涉及的回复及材料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蔡某某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卷及回复、邮寄小票复印件74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实际送达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5日内依法履职,由于被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6月28日对申请人做出答复,不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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