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
住 址: 沈阳市法库县XX商城XX号楼。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
住所地:法库县龙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菁,系法库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任某某对法库县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年9月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法库县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6月9日申请人在法库县夜市王某摆摊处购买猫,之后申请人发现该猫存在隐性疾病,经兽医诊断为猫瘟是严重的隐性疾病。申请人于6月12日找到卖猫摊主王某协商并报警,摊主王某同意让申请人把猫送回笼子内,王某妻子沈某出来阻拦,并用手强硬的推申请人心脏处,申请人只是本能的反推一下,沈某摔倒,申请人出现心脏疾病症状。当时三位办案民警均在场且可证实此事,而且处罚决定书也认定了沈某先动手的事实。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法库县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二百元,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沈某出售的猫患有严重的隐性疾病,是引发治安案件的开端;公安局机关已查明沈某动手在先,为何对申请人单方作出行政处罚,显然偏袒沈某一方,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1份。
被申请人称: 2023年6月12日17时许,在法库县XX市场,
申请人与沈某丈夫王某(卖猫摊主)因前几日购买的猫产生了纠纷,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病猫在其购买之前已染病,之后报警。被申请人出警期间,在沈某收摊时申请人想要把病猫塞到沈某的猫笼子里,为了阻止申请人,沈某对申请人有推搡动作,但未造成伤害后果,不宜认定为对他人的伤害行为。申请人将沈某推倒,致使沈某倒地时将后脑部磕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接警后及时出警,受理为治安案件后,传唤申请人到案,依法对传唤的理由及处所通知了其家属,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了申请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法库县人民政府查清事实,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人证言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17时许,在法库县XX市场,申请人与沈某丈夫王某(卖猫摊主)因6月8日购买的猫而产生纠纷,申请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病猫在其购买之前已染病,退猫时双方产生争执,之后报警。被申请人出警期间,申请人与沈某因病猫是否塞到猫笼子里发生争执,沈某对申请人有推搡动作,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申请人因沈某的推搡动作而将其推倒,致使沈某倒地时后脑部磕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行政处罚)-沈某被殴打案复印件共40页;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个。
本机关认为: 事件起因是2023年6月8日,申请人在沈某丈夫王某(卖猫摊主)处买猫,因猫生病,6月12日申请人到XX市场找王某退猫,既而与沈某产生的纠纷。报警后,沈某对申请人有推搡动作,但未对申请人造成伤害后果;因沈某的推搡动作申请人将其推倒,致使沈某倒地时后脑部磕伤。上述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沈某与申请人因小事发生矛盾,应心平气和沟通、协商,不应将矛盾升级,应该深刻反思、反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对沈某被殴打一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法库县公安局公安局团结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3]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