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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李某某与法库县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3]12号
发布日期:2023-11-03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李某某

     :法库县XXXXXX组。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

住所地:法库县龙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璞,职务: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旭,系法库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李某某法库县公安局沈公()公决字[2009]XX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84日依法受理,由于案情等原因延期一个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法库县公安局“沈公()公决字[2009]第XX”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辽宁公安警综平台登记信息;在法定范围内恢复申请人的名誉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做为一起治安案件的知情人,法库县公安局XX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配合,调查期间申请人之前受到过公安部门的处罚,在公安部门留有虐待嫌疑人的案底,申请人当即进行反驳,说明此事纯属子虚乌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应找当地派出所给予明确信息后法库县公安局XX派出所在电脑中提出一份2009年6月19日沈公()公决字[2009]第XX”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的行政处分。至此,申请人方知自己曾于2009年受到过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事实情况是:申请人从未动手打过侯某某,更未到过派出所就此事做过任何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案件纯属于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名誉权和身心健康权。故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查明此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称:经核实,法库县公安局“沈公()公决字[2009]第XX”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侯某某被虐待一案,为时任法库县公安局XX派出所的办案民警错误录入造成的错误案件,公安机关给予申请人李某某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属实,现阶段已清除辽宁公安警综平台”涉及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做为一起治安案件的知情人,在法库县公安局叶茂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被派出所告在公安部门留有虐待嫌疑人的案底。同时派出所提供一份2009年6月19日印有之印名章的案涉沈公()公决字[2009]第969号”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公章)打印件,内容为:因家庭琐事侯某某申请人(小叔子)打伤脸部,给予李某某警告的行政处当日申请人自己曾于2009年6月受到过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未动手打过嫂子侯某某,更未到过派出所就此事做过任何询问笔录。申请人不服,于20238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被申请人核实,法库县公安局叶茂台派出所办理的“沈公()公决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侯某某被虐待一案,为时任叶茂台所办案民警错误录入造成的行政处罚记录,公安机关给予申请人李某某行政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属实,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并非有效的行政行为。同时已将辽宁公安警综平台”涉及申请人的该项行政处罚记录清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公安局叶茂台派出所关于对李某某错误案件的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由于李某某的行政处罚不是有效的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定的情形,且已清除涉及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记录。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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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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