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1985年10月8日
住 址: 沈阳市法库县xx小区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
法定代表人:廖国刚,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某对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年10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9月21日半夜2时许,申请人在法库县xx小区的家里,被小区保安苗某某、葛某某敲门,要求申请人到小区门口挪车。申请人说明自己中午已喝酒,但两位保安说:“车堵在大门口,下去挪一下吧,我们俩给你看着”,申请人想小区里半夜也没有车辆和行人,不能造成损伤,于是就下楼挪车,两位保安大爷协助申请人将车从小区门口挪到车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吹气两次,第一次18,第二次21,于2023年9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申请人知道喝酒开车不对,但在保安协助且半夜没有车辆行人的情况下挪车,被申请人的处罚太重了,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案涉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具有事实依据
2023年9月21日2时左右,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出警,申请人称其与男朋友(李某)因纠纷发生争吵,需要派出所出面解决。出警现场在法库县xx小区,申请人及其男友均向民警举报对方喝酒后开车的违法行为,其后派出所将两人移交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对两人进行快速排查(快排棒)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以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准,申请人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男友血液中并未检测出酒精含量,申请人现场对此未提出异议。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饮酒后驾驶案件的认定首先达到法律规定的酒精含量,其次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申请人明知自己喝酒后的情况下,在小区外面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开至小区内停放,整个过程有当时调取的小区录像作为证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申请人行政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满12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证记满12分。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向申请人送达了《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告知其如果对现有的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可立即提出后,对其进行血液抽取并进行重新检测,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进行了签字捺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裁量权考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标准全部按照省罚款执行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法库县人民政府查清事实,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违法时的视频证据; 2.吹气检测时照片;3.询问笔录3页;4.亲笔陈述1页;5.酒精检测结果单1份;6.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测结果告知笔录;7.强制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8.酒精检测仪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1时许,因申请人的车停在法库县xx小区门口,该小区两位保安找到申请人家里,要求将车挪到车位停靠,申请人说明前一日下午已饮酒,两位保安说帮申请人看着,申请人认为半夜期间小区内没有车辆和行人,所以同意下楼挪车。挪车期间,申请人与男朋友(李某)因纠纷发生争吵后报警,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在事发现场,申请人与其男朋友两人均向派出所举报对方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其后派出所将两人移交被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对两人进行快速排查(快排棒)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以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准,申请人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其男友血液中并未检测出酒精含量,申请人现场对此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违法时的视频证据; 2.吹气检测时照片;3.询问笔录3页;4.亲笔陈述1页;5.酒精检测结果单1份;6.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测结果告知笔录;7.强制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8.酒精检测仪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共计32页。法库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情况说明1份复印件。出警光盘1张。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法库县,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和执法资格,执法主体合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
事件起因是2023年9月21日2时许,申请人在法库县xx小区门口挪车时,与其男友(李某)因纠纷发生争吵,报警后互相举报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虽然申请人是在小区保安的要求下挪车,但申请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的标准,其次在小区大门口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开至小区内停放,也实施了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处2000元罚款、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符合规定。上述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陈某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沈公(交)行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