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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公开
方某某与法库县公安局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3]16号
发布日期:2023-11-21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人:方某某,男            

      所:沈阳市法库县xxxx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

住所地:法库县龙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璞,职务: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旭,系法库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方某某对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31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121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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