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
住所: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 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其投诉处理结果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受理该案件并告知结果。
申请人称:于2023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XX号):投诉举报沈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销售的"无蔗糖山楂糕"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请求被申请人确定沈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及赔偿、奖励等请求,流单号为(XX)。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随举报投诉信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消费小票复印件、微信支付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以佐证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已于9月11日签收,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依旧未将是否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请求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职权。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就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收到投诉举报请求之日起7日内(换算后为2023年9月19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被申请人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等职责。
(三) 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的问题答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9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9月20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以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微信快递服务查询,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24日签收),答复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并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信(XX号):投诉举报沈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蔗糖山楂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该公司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及赔偿、奖励等。被申请人于9月11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后,在9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9月20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以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24日签收,答复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卷及回复、邮寄小票复印件29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投举报信后,在9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9月20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以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24日签收,答复人在七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扣除2023年9月16、17日公休日),并未超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