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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复决字[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4-01-23来源:法库县融媒体中心

申请人:唐某某  

住所:辽宁省盘锦市XXXX汽配城

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法库县吉祥街道晓东街7

法定代表人:马井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唐某某对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12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处理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311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实名举报(单号:XX):由于申请人食用沈阳市XX食品厂销售的米果后呕吐,之后发现该米果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的 nrv 数值不真实,明显违反 GB28050和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诉举报沈阳市XX食品厂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3124日作出的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上述食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齐全有效,产品无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记录并取证,对投诉人表述的上述产品营养成分表nrv标注不正确的情况,投诉人未提供实际问题,但经过执法人员核算。nrv百分比标注存在差异,因该产品质量本身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我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改正上述行为,20231028日,被投诉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建议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被申请人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等职责。

(三) 关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中的问题答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20231129 日收到申请人在辽宁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购买了一些米果,吃完后造成了呕吐,随后查看了该产品标签,发现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nrv 数值差距过大;疑似营养成分表造假,请让商家提供给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违反了GB28050规定,我的诉求是赔偿如果商家愿意协商可让他与我联系,如果商家不同意请求你们立案调查处理商家。经查,申请人20231010因该事项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厂进行了调查处理,沈阳市XX食品厂改正标签内容。再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再次对沈阳市XX食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改正上述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20231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回复。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的依据如下: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1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涉案食品(香酥米果)的净含量为计量销售,非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沈阳市XX食品厂提供了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产品,不影响食品安全;3.涉案食品标签内容(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答复人履行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履行了告知义务,答复行为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是答复人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人的处理结果依法不享有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1129 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实名举报(单号:XX):由于申请人食用沈阳市XX食品厂销售的米果后呕吐,发现该米果的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的 nrv 数值不真实,明显违反 GB28050和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诉举报沈阳市XX食品厂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20231010因该事项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厂进行了调查处理,沈阳市XX食品厂改正标签内容。再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再次对沈阳市XX食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改正上述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2023124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第XX号),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唐某某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案卷回复、邮寄小票复印件27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故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由于被举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唐某某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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