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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许某某,
住 所:湖北省XX市XX社区。
被申请人:法库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法库县兴法东路22号法库县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许某某对被申请人法库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个人真实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8日
本案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