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住 址:辽宁省X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公安局,
住所地:法库县龙山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璞,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菁,系法库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某某对法库县公安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法库县公安局“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归还烟花炮竹XX件物品。
申请人称:2024年1月5日,申请人从XX县XX乡XX村XX烟花爆竹销售处和XX烟花爆竹销售处购买烟花爆竹物品,在XX县XX镇XX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申请人购买的烟花爆竹物品被被申请人扣留,至今没有归还申请人。申请人认为,首先,临近春节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为了节日气氛无可厚非,并且申请人因价格差异为了购买到较便宜的烟花爆竹,所以前往异地XX县售卖处购买,也是人之常情。申请人不理解为什么在本地购买烟花爆竹并运输到家就合理合法,换成异地运输到法库县家中就违法了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当,应当予以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依法归还被查扣的烟花爆竹物品。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做出“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归还被查扣的烟花爆竹物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的职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做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案涉决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具有事实依据
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张某某在辽宁省XX县XX镇XX村,在其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法库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张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四、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作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决定“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4]XX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了申请人在行政案件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五、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裁量权考量
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十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物质,【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五)违法行为经有关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出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情节较轻,故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请求法库县人民政府查清事实,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张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复印件1份,另附执法记录仪录像拷贝1份。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张某某从XX县XX乡XX村XX烟花爆竹销售处和XX烟花爆竹销售处共购买烟花爆竹,花费7066元,在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至XX县XX镇XX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收缴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法库县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张某某”复印件共41页。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法库县,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和执法资格,执法主体合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职权依据。
事件起因是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张某某从XX县烟花爆竹销售处购买烟花爆竹,在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至XX县XX镇XX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收缴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上述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予以采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机关对申请人在春节前为了购买到价格较为便宜的烟花爆竹而前往异地采购这一行为表示理解但不支持,申请人不应该在没有相关许可证的条件下,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物质。该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又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极不可取。申请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凡事从安全角度出发,应以遵纪守法为先,深刻反思、反省,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法库县公安局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张某某一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法库县公安局作出的“沈公法(治)行罚决字[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库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本案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